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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通过新的城市供热条例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5-04-21
 日前,黑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新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新条例在供热温度、热费计收标准等方面广泛采纳了群众的意见,但仍将此前一直争议较大"停止用热的用户需向供热单位交纳一定的补偿费"的规定正式写入了新《条例》。

  近年来,随着我国供暖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热成为商品之后,人们对供热质量及供热企业的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颁布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的原《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此,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听证会,广泛听取供用热双方、供热主管部门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并最终通过了新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新的《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部分采纳了群众的意见,规定:"在供热期限内,居民居室内6时至21时的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上,其它时间不得低于16℃";在热费计收标准方面,新《条例》也做了明确的规定:"未安装用热计量仪表的居民用户,热费应当按照房屋的使用面积(包括用热阳台)计收。已经按照建筑面积收热费的,应当逐步过渡到按照使用面积计收。"

  对于此前群众意见较大的"对停止用热户收取补偿费"的规定,新《条例》根据黑龙江省的实际及技术条件,暂未采纳群众的意见,仍将"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热能损耗补偿费"的规定写入了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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